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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2024-02-27     发布:[工会]陈萍    点击:0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及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会有关“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稳步、规范发展”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为保障互助金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互助金收缴、使用、支付和结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爱心互助金是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至上,不断造福人民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的重要实践成果,是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互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行动。其宗旨是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精神,依靠学校和教职工的力量,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坚持群办校助、自我积累、自我补充的原则,实施的爱心互助帮困工程。 

第三  为管理好、使用好互助金,学校设立爱心互助金专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管会),对互助金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参加条件:凡我校在编、参编、校聘非事业编在岗人员均可参加学校爱心互助。

第五条  凡参加爱心互助的教职工,因家庭困难时都有申请享受互助金资助的权利。

第六条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教职工参加爱心互助须提交加入申请,有义务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互助费。教职工退出爱心互助须具名提交退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不交纳互助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七条  参加爱心互助的教职工对互管会决定的资助方案不满意时,可向互管会提出复议申请,由互管会研究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措

第八条  爱心互助金筹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拨款资助15万元/年(每年预算拨款)。

(二)学校工会注入启动金50万元。

(三)教职工交纳的互助费。

(四)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第九条  学校拨款及接受校内外单位及个人专项捐赠全额注入互助金专门账户。

第十条  互助费每年交一次,实行统一交纳标准100元/年,不设上限。由所在分工会在每年规定期限内收齐并交到校工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已经退休的会员,从当月起不再享有资助权利,已交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二条  教职工退出爱心互助需实名提交退出申请,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互助金资助的权利,已交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职工欠交互助费,互管会将以书面方式进行提示,经提示一个月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出,自提示签发之日起不再具有享受学校互助金资助的权利,已交互助费不退还。

第十四条  教职工退出爱心互助又申请重新加入的,在足额补交停交期间的全部互助费后,于下一年度起可申请享受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一直未参加学校爱心互助中途申请加入的,在足额补交本办法实施以来的全部互助费后,于下一年度起可申请享受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派出国等原因未按时交纳互助费的,在足额补交停交期间的全部互助费后,于下一年度起可申请享受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七条  新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申请加入爱心互助的,按规定交纳互助费后,于本年度起可申请享受互助金的资助。

第四章  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时,本人可提出申请互助金的资助。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请互助金资助,应填写互助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其所在单位二级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互管会办公室(校工会)办理互助金资助申请手续。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第二十条  互助金资助标准:

(一)教职工因突发某些重大疾病(见附件)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一次性享受互助金资助标准为所发生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50%,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特殊情况下由互管会研究确定。

(二)教职工因病、意外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享受互助金资助标准为2万元。

(三)教职工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一次性享受互助金资助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具体情况和资助金额由互管会研究确定。

(四)特殊情况下的资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互助金资助:

(一)未参加爱心互助的、加入后退出或视为退出的、被取消爱心互助资格的教职工。

(二)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定点合同医院以外机构就医的教职工,其治疗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参加医保的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未提前到校医院备案者。

(三) 申请资助费用属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如:营养费、免疫制剂费、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超标准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四) 因违法造成伤害(如打架、斗殴、吸毒等)以及自虐、自残、自杀、酗酒、整容、性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互管会由校领导及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校医院、校工会、校工会福利委员会等负责人组成。校领导兼主任,校工会负责人兼副主任。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三条 互管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时研究、修改互助金管理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二)掌握互助金收缴情况,对互助金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互管会每年年底前召开全体会议,对上年度教职工提交的互助金资助申请进行集中审核,以票决方式通过资助方案,由互管会办公室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互管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每年12月对互助金收入情况进行统计,对教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12月底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互管会。

(三)负责互管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依据互管会通过的资助方案签发资助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持通知单到工会财务领款。

(四)完成互管会决定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互管会资金核算机构职责:

受互管会委托,在校工会财务账户内开设专门户账,对互助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定期向互管会提交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报表及报表说明。

第六章  互助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三个方面的监督,即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互管会、互管会办公室实行审核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实行职能监督;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全校教职工实行群众监督。任何人对非法套取互助金资助、滥用互助金审批权利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互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9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本互助金资助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

(一)恶性肿瘤;

(二)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

(三)脑血管意外及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血管搭桥术(血管旁路移植术);

(六)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各种支架植入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七)终末期肾病(或呈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严重原发性心肌炎、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Ⅰ型糖尿病、严重多发性硬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深度昏迷、语言能力丧失、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瘫痪;

(十三)急性重症胰腺炎;

(十四)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十五)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严重损害或功能衰竭;

(十六)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严重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十七)重大传染病导致相关器官严重损害或功能衰竭。

(十八)经过专家鉴定、互管会审核认可的其他重大疾病及严重意外伤害。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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