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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条例

2022-02-22     发布:    点击: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和《中国地质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是进一步加强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创建一流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届内调整,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制度。

(二)负责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提出承办单位的建议名单,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四)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等。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核、立案、办理和落实等情况。

(六)负责提案的立卷归档。

(七)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提案人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或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正文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案由,即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要有情况、有分析、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二是建议、办法和要求,即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对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一事一案。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工作在会议召开前启动,并明确截止日期。逾期收到的提案原则上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一条  提案审议标准

(一)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合理对待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三)是否在教代会职权和学校管理权限范围之内。

(四)提案撰写是否规范,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五)附议代表人数是否达到或超过3人。

第十二条  提案的立案与处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议后提出立案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提案,立案后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三)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提案,应并案处理。

(四)有争议的提案,须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议。

(五)未被立案的提案,可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处理。

(六)未被立案且未转为意见或建议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三条  提案分办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分办意见送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主管校领导和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

(一)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

(二)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和反馈。

(三)承办单位在接到分办的提案三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

(四)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答复

(一)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并抓紧落实。

(二)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

(三)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将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后,转送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答复提案人。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若提案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则对该提案进行二次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答复和落实。

第六章  提案的归档与评优、表彰

第十九条  提案的归档

(一)提案及提案工作资料归入教代会档案进行保存,工会安排专人管理教代会档案资料。

(二)按规定应由学校档案部门管理的资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评优与表彰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建立评优与表彰机制,开展“教代会优秀提案奖”和“教代会提案办理奖”评选工作。

(二)对获奖代表和单位,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条例9中地大(京)教发[2021]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