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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22-02-22     发布:    点击: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和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本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有关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比例为10%左右。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或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会议主席团主持会议。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执行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门等单位实行二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的二级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人数比例原则上为20%-30%。可视实际情况确定代表总数和产生范围,代表总数不得低于20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与二级工会同时换届。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四)二级工会是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做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党发〔2012〕19号)同时废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党发【2021】11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