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轻度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1版)
2021-11-29 发布: 点击:635次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轻度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会员参加在职职工轻度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0类轻度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参加《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或《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都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轻度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合同制、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所在地的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一、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0元/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二、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三、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四、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轻度疾病互助保障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续保时统一办理。
五、首次或非续保期内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一、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0类轻度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不享受领取轻度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二、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0类轻度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份,本期轻度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三、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0类轻度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每次可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4000元,同一保障期内会员可多次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会员累计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总金额最高为16,000元,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
四、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类或多类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轻度疾病保障待遇。
五、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轻度疾病保障待遇。
六、疾病描述详见附件。
第五条 由以下原因之一,导致会员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四、会员故意犯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
五、对会员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六、会员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会员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七、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八、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九、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十、工伤、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等生育类的;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导致的;
十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四、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五、在非认可医疗机构就医的;
十六、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类或多类,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十七、医院误诊。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轻度疾病慰问金、轻度疾病互助金由会员本人或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一、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0类轻度疾病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二、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受领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三、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和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会员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五、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六、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活动所指的轻度疾病种类定义参照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二、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表:
《在职职工轻度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待遇标准
(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类型 会费标准 | 慰问金 (31-60日) | 互助金(每次) (60日后) | 互助金(最高) (60日后) |
20(一份) | 500 | 4000 | 16,000 |
40(两份) | 1000 | 8000 | 32,000 |
60(三份) | 1500 | 12000 | 48,000 |
80(四份) | 2000 | 16000 | 64,000 |
注: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20类轻度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每次可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4000元,同一保障期内会员可多次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会员累计领取轻度疾病互助金总金额最高为16,000元,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