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2021-11-19 发布:[工会]陈萍 点击:3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协会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组织,接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和谐校园。
第二章 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四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成员必须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会员;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5.有较为稳定的骨干队伍,有30人以上工会会员参加。
第五条 章程内容
1.协会全称;
2.协会的宗旨;
3.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的活动形式;
6.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协会成立程序:
1.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向校工会提交协会成立申请,申请须明确临时召集人;
2.校工会审核批准后,召开协会成立大会,通过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协会推举产生。
3.协会章程和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备案。
第七条 协会自行注销程序
1. 须经协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同意注销;
2. 由协会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协会注销申请,校工会批准后下发注销公告。
第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工会有权予以撤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3. 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4.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三章 协会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教职工协会的条件:
1. 本校工会会员;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3. 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4. 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3.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任务;
4.参加协会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2.具有较强的组织和活动能力;
3.能够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委员等职。
第四章 协会活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依据章程和计划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需提前预告,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协会活动应确保参与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可靠的安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明确参与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校工会对各类协会进行支持和管理,并对其运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教职工各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向校工会提交年度活动计划,接受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 教职工各协会年底上交年度活动总结,并接受校工会的考核。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须积极开展会员的纳新工作,使会员人数稳步增长。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更换负责人的,须报校工会批复后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结果须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协会活动经费:
1. 协会可以根据协会实际情况适当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会费收取的标准须经集体会议讨论通过。
2. 会费应由专人管理,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照学校及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全体成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3. 校工会委托协会组织开展的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教育工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21年10月7日
中地大(京)工发[2021]13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