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1-10-15 发布:[工会]陈萍 点击:1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妥善处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以及履行岗位聘任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聘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 自愿的原则。
(二) 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 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制定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依法调解学校与教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制作调解书。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以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代表、学校职能部门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调解委员会可抽调临时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接待、登记、记录调解、调解书的制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任期内委员调离学校或变换岗位时,由原推举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第十一条 兼职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学校应予以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教师应计入工作量。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后,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两名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以协助调解;简单的会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三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双方当事人执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教代会代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 调解不成的,应制作《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教代会代章)。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自争议发生60天内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调解工作的时限
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应当自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的回避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的回避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程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行,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附件: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
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终止意见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代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2015年1月 21 日
中地大(京)教字[2015]1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