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21-10-14 发布:[工会]陈萍 点击: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对代表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代表名额应为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撤换和增补本单位代表意见,并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批。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更换:
(一)调离本学校的。
(二)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
(三)不能正常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四)失去群众信任的。
(五)行政处分、留用察看或开除工职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应保留其代表资格。代表退休、调离本校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届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推选。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事宜。
(二)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日程,研究决定大会需要通过的事项、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汇报,负责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审查大会选举候选人名单。
(五)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六)提名更换主席团成员,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相关职责,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步。专门委员会的人选,在代表中产生,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教职工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及执行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印发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