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章程
2021-04-01 发布:校工会管理员 点击:1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履行维护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及各级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要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协助和支持学校党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
第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合并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工会组织按照校、院、科室,分别设置校工会、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工会小组三级组织。
第六条 密切联系全体会员,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开展 “教职工之家”建设和升级工作。
第八条 加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宣传,配合学校完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师德评选表彰等工作。做好工会范围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九条 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讨论制定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条例、办法等。
第十一条 做好“双代会”筹备工作,宣传贯彻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各级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指导各分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增强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教职工的利益。
第十五条 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组织好教职工的休养、青年教职工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
(二)了解工会知识,熟悉业务,认真调研,勇于创新。
(三)既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把学校党政的要求和决定带到群众中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四)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热心服务,廉洁奉公,作风民主。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为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应注意委员的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的合理性,委员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兼职副主席3-5人,委员按分工会单位数确定人数。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教学科研、生活保障、青年、女教职工,以及工会文体、宣传、福利、女工等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工会下设办公室、教代会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福利部和文体部,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工会委员会对上述机构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分工会;不足25人的,建立直属工会小组。
分工会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5-6人。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工会主席由党政副职以上或具有副高职技术职称的同志担任。
分工会设福利、青年、女教职工、文体、宣传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设提案、教学科研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分工会委员担任(可兼任)。
工会小组以教研室、科室等职能部门为单位组建,工会小组长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分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小组长任期与分工会代表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干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补选:
(一)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党委和校工会提名候选人,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上级工会审批。
(二)分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分党委、党总支提名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工会审批。
(三)分工会委员,由工会小组提名,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四)分工会小组长,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酬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印发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会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